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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政策解读

2019-08-30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出台背景】

  近年来,江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大投入、增加供给、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养老服务还存在设施供给不平衡、护理能力相对薄弱、社会化发展不充分、保障水平偏低、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相对突出等一些难点、痛点、堵点,需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主要目标】

  为全面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到2021年,新增有效床位供给5万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0000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1200个,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3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

  【重点任务】

  主要开展八大专项行动,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解决“就近就便”问题。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政策;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大力发展嵌入式、连锁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二是开展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行动,解决“兜底养老”问题。突出公办养老院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增强护理能力,推行城乡特困失能人员在县级福利院集中供养;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交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运营;优化建设布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供养人数较少的的敬老院,结合实际进行改建、重建或转型。三是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行动,解决“多元供给”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推动战略合作,支持养老服务与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四是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行动,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推广“党建 颐养之家”建设经验。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探视巡访制度。五是开展多方联动能力提升行动,解决“齐抓共管”问题。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整合、盘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闲置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六是开展要素保障能力提升行动,解决“发展瓶颈”问题。强化人才支撑,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各级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落实财政奖补、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促进医养结合,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腰围养老院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预留空间。七是开展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解决“服务效能”问题。开展标准化创建,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展智慧养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模式。八是开展养老消费能力提升行动,解决“潜力不足”问题。优化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特困失能人员护理费,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政策亮点】

  1.突出公益属性,大力发展公办养老事业。一是始终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公办养老院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二是落实特困人员照护经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别是对城乡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按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落实生活费,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约1200元、300元)落实照料护理经费。三是实施城乡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研究制定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政策,将农村特困失能人员纳入县级福利院集中照护,到2021年,集中照护率达到100%。四是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福彩公益金,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予以改建和重建,对服务功能较弱、供养人数较少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升。五是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院改革。鼓励具备条件和经验的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办养老院,对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院,重点做好统一社会老年人和托底老年人基本服务标准。

  2.夯实基础地位,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围绕构建“设施完备、供给多元、管理规范、方便可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1年建设10000个居家养老设施。一是增加设施供给,持续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城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分年度建设一批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打造一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增加一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二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指导试点地区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居家养老综合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经验;总结有关经验做法,扩大“时间银行”为老志愿服务范围。三是拓展服务内涵,进一步细化落实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医养结合、财政奖补、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引进和培育一批连锁化、品牌化优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社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积极拓展助医、助浴等上门服务和家庭喘息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财政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适应社会需求,大力发展民办养老产业。一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我们将编制养老服务项目筹建指南,指导民办养老院筹建工作;进一步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流程,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问题。二是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引进一批实力较强的国内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模式,将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三是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现有民办养老院床位建设补贴政策,并推动各级财政建立落实运营补贴制度;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和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四是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抵押融资贷款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发放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五是加强土地保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符合发展规划的可按规定申请划拨供地;对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以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4.加快补齐短板,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一是着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自主管理、互助服务”的原则,落实“不搞一刀切、不搞高大上、不搞营利性”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面推行“党建 颐养之家”建设。二是推进农村医养结合服务。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广范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综合医疗护理服务。鼓励乡镇敬老院或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与卫生服务机构毗邻建设。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和区域性农村养老护理补贴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到2021年实现所有乡镇敬老院护理员持证上岗。四是完善关爱服务。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和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等,以县为单位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由乡镇党委统筹指导、村党组织负责实施,组织党员干部就近就便、分片包干,开展定期巡访并建立工作台账。五是强化家庭的主体责任。发挥村党组织在村级事务中的领导作用,通过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激励家庭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进行监督、劝导、约束。六是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在村级组织探索开展以“时间银行”为主要内容的为老志愿服务。七是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和项目支持。八是进一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特别是突出以党建为引领,将“党建 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市县乡三级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村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内容,强化组织保障。

  5.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一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实施“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实行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在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严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在规范服务行为方面,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深入贯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推广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坚决防止“欺老、虐老”行为,及时依法化解养老服务矛盾纠纷。四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引导行业自律管理。

  6.发挥特色优势,努力打造全国康养高地。一是创新实行品牌战略。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企业,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鼓励金融、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二是创新发展养老新业态。积极推动养老与医疗、体育、旅游等相互融合,重点培育一批健康养老聚集区和连锁集团,打造全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基地。目前该省明月山温汤、庐山西海等一批温泉旅游、养生养老品牌正在加速形成。我省还将整合、盘活省属国有培训疗养机构等资源,组建省长天集团,实行集团化专业化运营,发展健康养老产业。三是创新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等资源,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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